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2009
2009 北京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
建标 ――2009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出版社
2009 北京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 号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 月 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提出了游泳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 录
章 总则 5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 建设规模 7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 建筑标准 10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11
用词和用词说明 12
条文说明 13
章 总则 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
第五条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游泳馆的建设,尚应符合《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游泳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游泳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游泳馆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游泳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
单座面积指标
(m2/座)
人口规模
4000-3000
3000-1500(不含3000)
含跳水池
不含跳水池
含跳水池
200万以上人口
6.7-7.9
6.9-8.7
7.9-10.7
100-200万人口
6.7-7.9
6.9-8.7
7.9-10.7
50-100万人口
6.9-8.7
7.9-10.7
20-50万人口
7.9-10.7
20万以下人口
注:1、1500座以下游泳馆按13000㎡为上限。
2、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游泳馆,其规模应按1500座以下游泳馆确定。
第十四条游泳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单项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游泳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池和热身池,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游泳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台坐席指标 (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台规模
1%—2%
0.5%—1%
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和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 (m2)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特级
800 m2(4套)
65 m2
35m2
150
甲级
600 m2(4套)
60 m2
30m2
100
乙级
300 m2(2套)
50 m2
20m2
60
丙级
200 m2(2套)
无
20m2
40
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
赛事技术用房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
储藏用房
特级
550
250
100
300
甲级
300
200
80
250
乙级
200
150
60
200
丙级
150
30
40
150
第二十四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发布厅、工作区、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等级
发布厅
工作区
休息区
评论员控制室(CCR)
转播信息办公室(BIO)
官员办公室
特级
225m2(150人)
300m2
75m2
25m2
25m2
25m2
甲级
150m2(100人)
200m2
50m2
20m2
20m2
25m2
乙级
120m2(80人)
160m2
40m2
15m2
15m2
15m2
丙级
75m2(50人)
100m2
25m2
15m2
第二十五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游泳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等级
跳水计分控制室(m2)
游泳计时控制室(m2)
显示屏控制室(m2)
灯光控制室(m2)
扩声控制室(m2)
特级
30
30
40
20
30
甲级
乙级
20
20
15
20
丙级
20
20
20
10
10
第二十六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游泳馆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游泳馆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第三十一条游泳馆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体育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二条游泳馆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三条游泳馆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运动场地界线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防护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八条游泳馆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游泳馆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3.5-5.5倍确定。
第四十条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一条游泳馆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采暖、空调、电梯、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用词和用词说明 条游泳馆:能够进行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室内外比赛和热身的建筑和设施。主要由比赛池和热身池、看台、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
第二条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三条视距: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附件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章 总则 15
第三章 建筑规模 16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21
第五章 建筑标准 23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25
章 总则 条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游泳馆是满足体育运动竞赛、训练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场所。长期以来,游泳馆项目由于没有建设标准可依,各地建设水平差距较大,为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关于游泳馆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估游泳馆项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要求的依据,为各级政府对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是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按本标准执行。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改建、扩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游泳馆的建设原则。游泳馆首先要保障体育竞赛的功能需求,兼顾健身活动。其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地区发展差异性,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功能、规模的配置。
第五条在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游泳馆发展规划中,新建的游泳馆项目应重视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浪费;改建、扩建项目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的总面积中,合理优化、充分利用。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游泳馆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说明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根据游泳馆主要为各级赛事和群众性体育运动服务的特点,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并结合我国游泳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本标准以赛事使用要求和人口规模作为确定游泳馆总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在进行游泳馆的建设时,有赛事要求的城市,其游泳馆的级别应依据使用要求确定;没有赛事要求的城市,其游泳馆的级别依据人口规模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近年来我国游泳馆的建设趋势分析,省会城市、地级市及其他人口超过100万以上的城市普遍建设4000座以下游泳馆。通过调研发现,游泳馆承担体育赛事的几率较低,如果座席多极易闲置造成投资浪费。而根据赛事等级(见正文表2)看,只有特级才会出现6000以上的座席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确定了表1中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座席数量)。
正文表1的使用方法如下:
正文表1中游泳馆按人口规模、观众数量,分别给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使用中观众数量与表1完全吻合,可直接按照观众数量查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数量与表1不完全吻合,可对游泳馆观众人数采用以千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参照附表1的详细分级,按插入法确定单座面积指标。考虑到按照体育竞赛要求可能出现6000座以上游泳馆,附表1增加了6000—10000座游泳馆的单座面积指标,同样采用按插入法使用。
表8 计算表格
关于此表的使用方法:
表中游泳馆按观众数量、承担的赛事级别,分别给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使用中观众数量与本表完全吻合,可直接按照观众数量、相对应的赛事级别查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数量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游泳馆观众人数采用以千人为单位四舍五入。再参照附表的详细分级,按插入法确定单座面积指标。
通过对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游泳馆建筑面积统计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计算面积的时间不同,所依据的面积计算标准不同,导致面积计算差异较大。例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颁行于2005年7月,之前的规范如《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房产测量规范》等中对游泳馆面积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游泳馆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不一。
2. 由于现状游泳馆设计理念不同,计算面积所包含内容及范围也不统一,导致面积计算口径差异较大。例如,环绕游泳馆的平台是否计入单体建筑面积等问题标准不一,有些游泳馆将附属的平台面积计入单体建筑面积,而有些游泳馆将平台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导致调研数据差异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本标准采用标准模型与调研数据相互参照的方式确定新的建设标准。即以标准模型分别计算各类各级游泳馆的使用面积,通过增加系数的方式调整标准模型与调研数据的关系,以求确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 标准模型中相关数据确定的说明
关于游泳馆观众休息厅单座面积指标问题,由于相关规范中没有标准可以参照,本标准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按照前厅与休息厅合用为原则,确定相关标准。游泳馆观众休息厅按照0.5㎡/座计。
2. 关于各级、各类游泳馆建筑面积计算中调整系数α1、α2的说明:
由于标准模型均以建筑轴线面积计算各层面积,考虑到建筑设计及建造过程中均以结构、外墙、保温、幕墙等实际建筑外轮廓线计算建筑面积。因此以5%作为建筑面积调整系数α1(外墙面积系数)的上限。
由于标准模型均以方形平面作为计算依据,考虑到实际建筑设计方案可能出现圆形、椭圆形及其他异形平面,建筑外墙形状还可能出现倾斜、外挑等情况。因此以10%作为建筑面积调整系数α2(体形变化系数)的上限。
游泳馆计算公式:S=(A+U)(1+α1+α2)。
其中S为标准模型计算面积,A为标准模型面积,U为陆上训练用房面积。
注:3000座以上(含乙级)游泳馆还应加入陆上训练等用房面积,根据经验和实例计算以1000㎡计入。由于1000人以下游泳馆在调研数据中并未出现,且较少出现,因此在游泳馆标准模型分析表中以1500人为下限进行模型分析,1500人以下按13000㎡为上限。
单座面积K=S/W 其中K为单座建筑面积(㎡/座),W为坐席数(座)。
注:W在计算中均指固定坐席数。
各类游泳馆标准模型面积推导过程如下表9:
表9 体育场标准模型面积推导表
表10 游泳馆标准模型单座面积计算值与调研数据对比表 (m2/座)
游泳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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